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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

编辑: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05-18   来源:学术委员会

江南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

(2012年修订)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自觉遵守学术道德,科学、诚实地获得研究成果,是对研究生思想素质和学术素质的基本要求,是研究生考核标准的条件之一。为进一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落实《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文件精神,弘扬我校严谨求实的校风,培养诚实勤奋、热爱科学、求真务实、锐意创新、学风严谨、乐于奉献的高层次、高素质人才,提高我校研究生思想素质水平和综合培养质量,保持优良的学术研究氛围和学习风气,杜绝学术虚假现象,并促进我校学科建设、学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现颁布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如下。

第一条 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基本要求:

我校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规法令,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二)忠于科学,探求真理,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严谨治学,服务社会。

(三)刻苦学习,严肃认真,坚忍不拔,勇于创新,自强不息,洁身自律。

(四)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现象。

(五)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利与收益,严禁沽名钓誉、损人利已行为,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现象。

(六)坚持文责自负的观点,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七)发现同学或同事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要及时向学校举报,敢于同不良学术风气作斗争,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

(八)在校期间和毕业后都要始终如一,严以律已,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和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第二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学术道德规定:

(一)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应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二)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须将所有参考文献全部列出,重要参考文献和未公开发表文献应主动向导师汇报或交导师审阅。

(三)研究生署名“江南大学”或导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投稿前必须由导师签字同意,否则,在学位授予时不予认可。发表学术论文有其他作者署名的也必须征得署名者的同意。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导师或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四)研究生答辩时,经过导师签字同意的学术论文方可列入其发表论文清单。

(五)研究生学位论文必须在扉页印有“江南大学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参考文献必须符合《江南大学研究生手册》关于江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定中参考文献的引文规范。

(六)研究生毕业以后署名包含有导师姓名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也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在标注江南大学承担的基金项目资助时,也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研究生毕业以后五年之内署名“江南大学”并与本人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也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

第三条 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严禁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一)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

(二)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三)将本人所在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明而据为己有。

(四)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或购买文章作为自已的论文。

(五)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六)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他人同意使用其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七)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八)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

(九)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生考试成绩、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等。

(十)诽谤、陷害、恐吓、报复、辱骂或恶意攻击领导、导师、任课教师、论文(或成果)评审人和有关同学等。

(十一)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导师、领导或专家签名。

(十二)在各类考试中,以任何形式作弊,盗用试题,买卖(或传播)盗用的试题,篡改考试成绩。

(十三)在承担助教、助研和助管工作中以职谋私。

(十四)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人所在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十五)制造或恶意传播计算机病毒。

(十六)发现同学或同事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不加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知情而不向学校举报。

(十七)对认为本校(或其他单位)有关人员违法、违纪、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未向学校纪检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反映举报(或举报后未经查证确认),而随意向媒体或公众传播而造成不良后果。

第四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

(一)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将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及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处理。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恶劣者,根据《江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根据《江南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江南大学学术型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规定,研究生学习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位。已授予学位者,学校将撤销所授予的学位,并刊登撤销学位公告。

(二)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至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研究生毕业以后五年之内若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现象涉及江南大学和导师,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公开批评直至撤销所授予学位的处理。

(四)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对严重败坏学术道德的,将依据国家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五)对参与舞弊作伪行为的相关人员,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学校将启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对发现有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江南大学关于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管理办法》,视情节轻重给予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的处理。

第五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受理和鉴定:

(一)研究生院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的问题。

(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相关鉴定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需要按违反校纪进行处理时应报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必要时可聘请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成专门的学术道德规范鉴定小组,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进行鉴定。

(三)认为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不公的申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

第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江南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江大校办〔201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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