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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编辑:学术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0-17   来源:

江南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2017修订)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学风建设,严格规范学术行为,维护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我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风指学术风气,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风气,是学者人格、学术精神、学术取向、学术方法、社会文化环境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

第三条  学风建设要坚持以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基本要求,严格按照《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执行。

第四条  学风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将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使师生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荣辱观。要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途径,逐步形成培育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

学校应当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建立学风建设责任制度。学校是学风建设的责任主体,各学院(单位)主要领导是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将学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领导班子考核内容,实行问责制。

第六条  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避免片面地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与物质报酬、职务晋升挂钩,要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七条  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认真研究制定有关学术行为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论文答辩、文章发表、著作出版、项目立项、成果鉴定、职称评定等程序和制度;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负责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八条  学风建设实行信息全面公开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通过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对项目申报、项目成果、论文著作等应及时进行网上公示,接受校内外同行专家监督。

第九条  各学院(单位)要将科研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年度考核,并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十条  设立学风建设工作机构。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和各学院(单位)学术委员会,分层次负责全校学风建设工作。学术委员会下设立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负责监督校内科学研究伦理道德规范遵守情况。作为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对涉嫌违反《江南大学学术道德规范》(江大校办〔200634号)的行为进行独立调查,并向学术委员会及校务会提供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为其具体事宜的落实和协调机构,负责指导、检查学校学风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调查、处理和申诉依照《江南大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南大学所有开展科学研究和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单位及个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一条:江南大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下一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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